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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防雷資質全稱防雷工程專業資質,源于2005年1月28日中國氣象局第10號令《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資質分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于2011年7月29日以中國氣象局令第22號公布,根據2013年5月31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中國氣象局關于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該《辦法》分總則、資質申請條件、資質申請與受理、資質審查與評審、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1條,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以及各類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以及各類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應當由乙級以上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
第六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